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8)北市環秘(三)字第108304812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108年8月5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各類違反環保法令及 電信法第八條規定之案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 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 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噪音管 制法、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環境用藥管理法、毒性及關 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或環 境教育法案件,適用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裁罰準則或基準。
  • 三、本局處理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電信法第八條及噪音管制法第八條 之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一。
  • 四、各類違反環保法令及電信法第八條規定之案件裁罰,應審酌行政罰法 之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等相關規定予以裁罰,審酌參 考表如附表二。
  • 五、個案有特殊情形或違規情節重大經專案簽報核准者,於法定處罰額度 範圍內,得不受本裁罰基準附表裁罰金額之限制,但應於裁處書內敘 明減輕或加重之理由。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