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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北市環空字第1106018347號令修正發布第2、4、6、8點條文;並自110年3月31日生效
  • 二、申請籌設檢驗站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環保局提出: (一)機車業者: 1.檢驗站申請籌設審核表。 2.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內容應載明「機車排氣檢驗業務 」等字樣)。 3.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4.檢驗站之站址、土地所有權狀、使用執照及建築執照;其非自有 者應附所有人使用同意書。 5.營業面積三十五平方公尺以上及檢驗場所六平方公尺以上之圖說 。 (二)加油站業者: 1.檢驗站申請籌設審核表。 2.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或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3.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4.營業面積三十五平方公尺以上及檢驗場所六平方公尺以上之圖說 。 5.檢驗場所與儲油槽、加油區及卸油區間隔六公尺以上之圖說。 6.當地加油站、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地政、消防等主管機關審查 或會勘同意之證明文件。 前項應檢具文件,除申請籌設審核表及圖說應為正本外,其他文件得 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環保局得命其提出正本,以供查核。
  • 四、經同意籌設檢驗站之業者,應依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期限,於環保局 同意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籌設,並檢具下列文件向環保局申請檢驗站 認可證: (一)檢驗站認可申請審核表。 (二)環保局同意籌設證明文件。 (三)具領有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訓練合格證書檢驗人員之證 明文件。 (四)電腦軟體、排氣分析儀、標準氣體及電腦設備一套以上配備之證明 文件,其中排氣分析儀機齡應為出廠一年內新機或出具依據使用中 機車排氣分析儀查核標準作業程序之測試合格報告影本,電腦及周 邊設備之項目及規格同管理辦法之規定。 (五)現場完工證明文件。 (六)檢驗站內設置污染防制設備一套以上,設備功能至少應具有收集、 引導及減污能力,且設備裝設及啟用時皆不能影響檢測數據,並提 供規格效能證明及操作維護保養手冊。 前項應檢具文件,除認可申請審核及現場完工證明文件為正本外,其 他文件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環保局得命其提出正本,以供查核 。
  • 六、業者申請認可證有效期限展延時,應依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於認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四個月內,檢附該條第二項規定文 件及下列文件,向環保局提出: (一)檢驗站內設置污染防制設備一套以上,設備功能至少應具有收集、 引導及減污能力,且設備裝設及啟用時皆不能影響檢測數據,並提 供規格效能證明及操作維護保養手冊。 (二)認可證有效期限內經環保局或其委託之單位進行氣體比對結果有不 合格紀錄或過濾耗材查核結果計缺失達五次者,於申請認可證展延 時環保局得要求檢驗站提出近二個月送排氣分析儀測試單位校正合 格紀錄文件。
  • 八、環保局所列違規事項,認定情節重大違規事項如下: (一)視情節輕重分為警告項目(如附表一)及缺失項目(如附表二), 違反警告項目一項記「警告一次」,同一年度內每累計三次警告即 記缺失一次;違反缺失項目一項記「缺失一次」,一年內累計缺失 三次(含)之檢驗站,得停止檢驗業務七天至三個月;受停止檢驗 業務之處分達三次者,則認定其違規情節重大,環保局得廢止其機 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 前一年度檢驗站考核評鑑為後百分之十五且當年度評鑑分數未達六 十分之檢驗站,得停止其檢驗業務七天至三個月。 (二)廢止檢驗站認可證累計違規次數之認定期間,以每年一月起至十二 月底止計算;另警告及缺失違規項目若在同一年度重複發生者,則 違規次數採累進計算,如違反警告項目一次,列記一次警告,在同 一年度內第二次違反同項警告項目者,則加重處分增列二次警告, 違反同項警告項目第三次以上者亦同,每次增列二次警告;缺失項 目亦採與警告項目相同方式累進計算。 (三)經環保局廢止認可證之檢驗站,應停止辦理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業務 ,經廢止之檢驗站,自廢止生效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如欲 再執行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業務,應重新提出籌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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