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經優質學校評選委員會評定獲獎者,得依其申請之獎項分別給與獎勵。 (一)單項優質獎獲獎學校: 1.依獲獎單項別,分別頒給單項「優質學校優質獎」獎牌、獎座,並發給學校獎 金新臺幣十萬元。 2.多學制學校參與課程發展、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及專業發展等向度之評選,以 部分學制獲獎者,頒給單項獎牌、獎座,並發給學校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3.申請整體金質獎經評選後,如因其中單項向度未通過致整體未獲獎時,仍得依 其通過之向度,頒發單項優質獎。 (二)整體金質獎獲獎學校: 1.頒給獎牌、獎座及獎金,總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2.獲獎學校所申請之單項向度,一併頒發單項向度之獎牌及獎座。 前項獎金以作為辦理學校教師國內外參訪或專業成長費用為原則,不得作為個人獎金使 用。
- 十三、凡四年內累計獲得單項優質獎任四項以上獎項或獲得整體金質獎之學校,得申請免接 受最近一次校務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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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32
臺北市優質學校評選及獎勵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綜字第10442347700號函修正發布第9、1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