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學校辦理編班作業前,執行事項如下 : (一)編班前七日,於學校網頁及公布欄公告編班時間、地點,通知 家長到場參觀。 (二)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應召開身心障 礙學生之安置、轉銜會議,優先安排適當教師擔任其導師,並 依鑑輔會之建議減少班級人數名額,送請編班委員會辦理。 (三)召開個案會議:應針對學習適應困難特殊個案,由輔導室召開 個案會議,並將建議事項送交編班委員會參考。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應調查各校編班日期,並依國 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第六條,派員到校督導。
- 七、學校編班方式如下: (一)一年級新生之編班,得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 依據,分配就讀班級。 (二)三年級、五年級學生,或另有增減班情形時,得採學業成績再 依成績高低順序以S型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 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 (三)特殊需求學生之編班作業 1.身心障礙學生依特推會之決議,優先編定導師。 2.兄弟姊妹在同一年級之學生依學生家長意願,可同班或不同 班,但不得指定班級。 3.學習適應困難特殊個案,參考個案會議之建議,經編班委員 會認定後,得避免編在同一班,惟不得指定班級。 4.教師子女不得編入教師本人擔任導師之班級 ;惟特殊情況, 專案報教育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二款,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依不同時間點,分 別處理,方式如下: (一)開學前:由教務處就全數補報到新生或轉學生於開學前一個工 作天辦理一次公開抽籤分配就讀班級。 (二)學期中:以編入學生數較少之班級為優先考量;如班級學生數 相同時,再考量性別之不同,以編入性別比例較不均衡之班級 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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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北市教國字第1103079901號函修正第6、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