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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3-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警保字第1083023484號函修正第4、5、9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即日起生效
  • 四、遴任資格: (一)共同條件: 1.凡具有其他民防團隊身分者,不得重複遴任(參加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 隊者除外)。 2.設籍本市或臨近市鎮。 3.五年內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因「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妨害 公務」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並經裁決(處)確定者。但涉過失案件者,不在 此限。 4.初入隊年齡:二十歲以上,未滿七十歲之人。 5.實際參與協勤人員,經遴選得執行相關勤務者(檢附公立醫院體檢表)。 (二)個別條件:各級幹部遴選條件如下: 1.服勤表現良好,經考核績優者。 2.有責任感。 3.具有服務熱忱及領導能力,主動積極,善於協調者。 (三)大隊長、副大隊長、大隊指導員、區大隊長、區副大隊長、區大隊指導員等幹部 ,入隊年齡不得在七十歲以上,其餘大隊幹部、區大隊幹事、中隊長、副中隊長 、中隊幹事、中隊書記、分隊長、副分隊長、分隊幹事、分隊書記、小隊長、副 小隊長、隊員等,屆齡七十歲者應自動離隊,遴選程序依權責辦理。 (四)大隊長產生方式:由市長或授權警察局局長推薦任用之。 (五)大隊部有給職專任幹部依「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有給職專任人員工作職掌及遴選 考核作業規定」(附件一)辦理。 (六)遴聘程序: 1.大隊長由民防總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2.副大隊長、大隊指導員、大隊秘書、大隊幹事(含各區大隊幹事)、大隊書記 、區大隊(直屬大隊)長由大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3.大隊顧問由大隊長遴選、核任,並發給聘書。 4.區副大隊(直屬大隊)長、區大隊(直屬大隊)指導員、中隊長、副中隊長、 中隊幹事、中隊書記、分隊長、副分隊長由各區大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 5.隊員由各該轄警察分局(區大隊)招募遴選填具「義警推薦表」(附件二)、 「異動名冊」(附件三),經主管核定後,並報請核備。 6.義警幹部之遴選依權責填具「義警推薦表、異動名冊」報核。各級幹部任期與 市長任期同,相同職務僅得連任一次。但服務熱忱、著有功績及具有眾望者, 得由權責單位核定續任之。
  • 五、義警服勤規定如下: (一)警察局應策訂年度服勤召集實施計畫,並配合人員異動及任務需求來檢討修正。 (二)義警應配合警察執行勤務。但得依地方上治安特性及自發性工作以補警力之不足 。 (三)義警服勤,應著規定制服,配件齊全,儀容端莊,態度和藹。但情況特殊,得著 便衣服勤。如參加巡守隊依其團隊規定穿著。 (四)義警人員平時服勤應由警察派出所於每月初,斟酌轄內治安實際狀況及勤務需要 ,按月排定勤務分配表陳報分局核定後,通知義警服勤,基於治安上需要或天然 災害、空襲防護、重要節日、臨時召集服勤,應另行排表實施。 (五)義警人員服勤除依協勤人員預先編組表(附件四)執勤外,另協勤人員出入登記 簿(附件五)、協勤人員工作紀錄簿(附件六)等,應由執勤人員填寫,並經派 出所所長核章。 (六)義警人員平時服勤每月四小時至十二小時為原則(不包括臨時召集服勤時間), 並於分局、派出所勤務分配表內註明勤務類別,各級查勤人員隨時查察督導。 (七)義警應召服勤時,其出勤、退勤均於分局、派出所出入登記簿簽證;具有工作績 效者,應由執勤人員填寫工作紀錄簿時併予敘明,並送派出所所長核章,以備查 考。 (八)義警人員每次服勤時依勤務狀況,由分局及派出所相關人員實施勤前教育。 (九)各分局、派出所對於轄內義警應確實掌握其幹部,再由幹部逐級掌握所屬隊員, 並應策訂通報聯繫集合方式,利用機會實施集合演練,以加強運用效果。
  • 九、福利與濟助: (一)義警傷亡醫恤福利,依「臺北市義勇人員傷亡醫恤福利濟助實施要點」從優給與 濟助金。 (二)義警因協勤、編組、訓練、演習或點校發生意外事故,致其傷害、失能或死亡者 ,除依「財團法人警察、消防及義勇民力安全濟助金核發作業規定」從優核發安 全濟助金外,並得由投保團體意外險之承保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賠償金。 (三)義警因協勤、編組、演習或點校有具體工作績效,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義警、 民防人員工作績效慰問金作業規定」核發績效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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