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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3-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113)府授警保字第1133042423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 四、遴任資格: (一)共同條件: 1.凡具有其他民防團隊身分者,不得重複遴任(參加村、里、 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者除外)。 2.設籍本市或臨近市鎮。 3.五年內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因「妨害安寧秩序、妨 害善良風俗、妨害公務」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並經裁決( 處)確定者。但涉過失案件者,不在此限。 4.初入隊年齡:二十歲以上,未滿七十歲之人。 5.實際參與協勤人員,經遴選得執行相關勤務者(檢附公立醫 院體檢表)。 (二)個別條件:各級幹部遴選條件如下: 1.服勤表現良好,經考核績優者。 2.有責任感。 3.具有服務熱忱及領導能力,主動積極,善於協調者。 (三)大隊長、副大隊長、大隊指導員、區大隊長、區副大隊長、區 大隊指導員等幹部,入隊年齡不得在七十歲以上,其餘大隊幹 部、區大隊幹事、中隊長、副中隊長、中隊幹事、中隊書記、 分隊長、副分隊長、分隊幹事、分隊書記、小隊長、副小隊長 、隊員等,屆齡七十歲者應自動離隊,遴選程序依權責辦理。 (四)大隊長產生方式:由市長或授權警察局局長推薦任用之。 (五)大隊部有給職專任幹部依「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有給職專任人 員工作職掌及遴選考核作業規定」(附件一)辦理。 (六)遴聘程序: 1.大隊長由民防總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2.副大隊長、大隊指導員、大隊秘書、大隊幹事(含各區大隊 幹事)、大隊書記、區大隊(直屬大隊)長由大隊遴選、核 任,並發給派令。 3.大隊顧問由大隊長遴選、核任,並發給聘書。 4.區副大隊(直屬大隊)長、區大隊(直屬大隊)指導員、中 隊長、副中隊長、中隊幹事、中隊書記、分隊長、副分隊長 由各區大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5.隊員由各該轄警察分局(區大隊)招募遴選填具「義警推薦 表」(附件二)、「異動名冊」(附件三),經主管核定後 ,並報請核備。 6.義警幹部之遴選依權責填具「義警推薦表、異動名冊」報核 。各級幹部任期與市長任期同,相同職務僅得連任一次。但 服務熱忱、著有功績及具有眾望者,得由權責單位核定續任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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