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編組: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設義警大隊,其編組 如下: (一)義警大隊下設若干區大隊、中隊、分隊、小隊: 1.以警察局各分局為單位編組區大隊、以各派出所為單位編組義警 中(獨立分、小)隊;各區大隊、中(獨立分、小)隊應分別冠 以分局、派出所單位名稱。 2.依任務需要設婦幼直屬義警大隊,其編組比照區大隊。 (二)人員配置: 1.大隊部: (1)置大隊長一人,由民防總隊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任 ,綜理大隊隊務。 (2)置副大隊長三人,由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 人士擔任,分別襄理大隊隊務。 (3)置執行副大隊長一人(由警察局保安科科長兼任),負責統籌 大隊隊務。 (4)置有給職大隊指導員一人,另置顧問二十人至四十人,協助指 導及推展大隊隊務。 (5)置大隊秘書五人(兼大隊秘書二人分別由警察局保安科保安股 長及會計室一人兼任,另有給職秘書三人由原專任督訓、人事 、總務組長轉任),辦理大隊隊務。 (6)置大隊幹事十九人(兼大隊幹事由警察局保安科業務承辦人兼 任,原大隊有給職幹事三人及十四個區大隊及一個直屬大隊有 給職幹事各一人轉任),協助辦理大隊、區大隊隊務。 (7)置有給職大隊書記二人,辦理大隊文書庶務。 2.義警區大隊: (1)置區大隊長一人,由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 人士擔任,綜理區大隊隊務。 (2)置副區大隊長二人,由區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 熱心人士擔任,襄理區大隊隊務。 (3)置區大隊指導員五人至二十人,由區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適當 人員擔任,協助指導及推展區大隊隊務。(以整編核定人數為 準) (4)置區大隊幹事(由大隊配屬各區大隊專任幹事擔任計十五人) 、中隊長、副中隊長、中隊幹事、中隊書記各一人、分隊長、 副分隊長、小隊長、副小隊長若干人,由區大隊、中隊長就其 編組遴選適當人員擔任,分別綜理、襄理中隊務、辦理文書作 業;綜理、襄理分隊隊務。 (5)每小隊以八人至十二人編成,並以每一警勤區遴選一人至六人 為原則。若干小隊編組成一分隊,若干分隊編組成一中隊,若 干中隊編組成一區大隊。
- 四、遴任資格: (一)共同條件: 1.凡具有其他民防團隊身分者,不得重複遴任(參加村、里、社區 守望相助巡守隊者除外)。 2.設籍本市或臨近市鎮。 3.五年內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因「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 良風俗、妨害公務」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並經裁決(處)確定 者。但涉過失案件者,不在此限。 4.初入隊年齡:成年國民,未滿七十歲之人。 5.實際參與協勤人員,經遴選得執行相關勤務者(檢附公立醫院體 檢表)。 (二)個別條件:各級幹部遴選條件如下: 1.服勤表現良好,經考核績優者。 2.有責任感。 3.具有服務熱忱及領導能力,主動積極,善於協調者。 (三)大隊長、副大隊長、大隊指導員、區大隊長、區副大隊長、區大隊 指導員等幹部,入隊年齡不得在七十歲以上,其餘大隊幹部、區大 隊幹事、中隊長、副中隊長、中隊幹事、中隊書記、分隊長、副分 隊長、分隊幹事、分隊書記、小隊長、副小隊長、隊員等,屆齡七 十歲者應自動離隊,遴選程序依權責辦理。 (四)大隊長產生方式:由市長或授權警察局局長推薦任用之。 (五)大隊部有給職專任幹部依「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有給職專任人員工 作職掌及遴選考核作業規定」(附件一)辦理。 (六)遴聘程序: 1.大隊長由民防總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2.副大隊長、大隊指導員、大隊秘書、大隊幹事(含各區大隊幹事 )、大隊書記、區大隊(直屬大隊)長由大隊遴選、核任,並發 給派令。 3.大隊顧問由大隊長遴選、核任,並發給聘書。 4.區副大隊(直屬大隊)長、區大隊(直屬大隊)指導員、中隊長 、副中隊長、中隊幹事、中隊書記、分隊長、副分隊長由各區大 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5.隊員由各該轄警察分局(區大隊)招募遴選填具「義警推薦表」 (附件二)、「異動名冊」(附件三),經主管核定後,並報請 核備。 6.義警幹部之遴選依權責填具「義警推薦表、異動名冊」報核。各 級幹部任期與市長任期同,相同職務僅得連任一次。但服務熱忱 、著有功績及具有眾望者,得由權責單位核定續任之。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3-2008
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實施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警保字第1133059133號函修正第3、4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函頒日113年4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