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7 條國民中學學生之學號,依下列規定編定之: 一、學號前三位數字代表入學學年度之民國年數字,第四及第五位數字分 別代表性別,男生為五五,女生為五十,第六至第八位數字代表學生 學號之流水號,按編班之順序,以○○一為首號連續編碼,不得跳號 。 二、學生於同一學校就學期間,應使用同一學號,不得變更。 三、轉入學生之學號,應銜接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末號接續編定,轉學生轉 出後再轉回同一學校就讀者,應使用原編定之學號。 四、中輟學生復學,應使用原編定之學號。
- 第 12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條文第七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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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4006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7 年 05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1054700號令修正發布第7、12條條文;並自97年8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