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習評量,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與國 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訂定本補充規定。
- 二、學生學習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以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應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 安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兼顧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 三、學生學習評量範圍,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 現,由授課教師分別評量之。 學生學習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 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評量 ,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日常生活表現以 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定期評量之次數,各年級每學期不超過二次。
- 四、學生學習評量方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文化差異及核心 素養內涵,採取適當之紙筆測驗、實作評量及檔案評量等多元評量方 式。
- 五、定期評量之實施,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辦理評量時,學校應訂定試卷編製、審查及保密之注意事項。 (二)教師於設計評量試題時,應具原創性,不得與坊間測驗卷、參考書 、命題光碟及學校歷屆考古題高度雷同。 (三)學校教育人員不得有洩題或暴露試卷之行為,違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
- 六、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評量之成績計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 (一)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占學期成績之百分比,由學校訂定之。 (二)學期總平均成績之計算,以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期 成績乘以各該學習課程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領域學習 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總節數除之。 (三)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計算,不得併入相關領域。評量計畫應於學期 初向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說明。 (四)學生畢業總成績之計算方式,由學校訂定之。學校訂定時,應兼採 紙筆評量及非紙筆評量之成績。
- 七、學校學生居住地區或學校所在地區,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 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 致無法實體授課時,學校得以其他適當方式辦理學習評量。
- 八、學生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因故不能參加評量時,得補行評量,依下列 方式辦理: (一)定期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其評量時間、方式由學校訂定 之。 (二)平時評量:由授課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定之。
- 九、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每學期至少記錄一次,並應參酌下列各款規定辦 理: (一)學生出缺席情形:依學生請假之實際情形記錄之。 (二)獎勵管教紀錄:依學生實際獎勵管教情形記錄之。 (三)團體活動表現: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及學校活動 等記錄之。 (四)品德言行表現: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及家庭訪問等記錄之。 (五)公共服務表現:依班級服務及學校服務等記錄之。 (六)校內外特殊表現:依學生參加校內外比賽、展演及服務特殊表現之 情形記錄之。
- 十、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評量,應明訂於個別化教育計畫,必要時由學校特 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
- 十一、學校應以電腦處理學生成績登記及記錄,並列入檔案存檔。 學生學習評量表冊由本局於校務行政系統中定之。 教師應將學生各項成績登錄於校務行政系統,並於每學期期末成績 結算後由學校備份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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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國字第1143036407號函修正全文11點;並自114年2月7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新名稱: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