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七、工程竣工時,工程司應督促廠商於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填報工 程竣工報告表向工程司及機關報備,工程司機關應於收受竣工報告 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查證是否竣工,並由監造單位做 成工程竣工查驗紀錄,並應於查證屬實後次日起二日內報請機關核 定。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4-3015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04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工土字第10030031700號函修正發布第17點條文;並自100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