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本局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 共同組成負責處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並為會議主席 ,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其成員之 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派遣勞工於執行職務時如遭受性騷擾,本局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 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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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9-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7)北市捷人字第1076004225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