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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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2-02-4001
臺北市客家文化語言研習收費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3630500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