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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法綜字第10333879500號函修正發布第6、32點條文;並自函頒之日施行
  • 六、本府各機關擬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市法規經評估認具可行性後,應即擬具下列資料 及電子檔,函送本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法務局)審議: (一)制(訂)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包含制訂定、修正市法規之理由、政策目的及所 規定之重點)。 (二)制(訂)定草案條文或修正、現行條文草案及立法說明對照表。 (三)參照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執行行政法規影響評估應注意事項製作法規影響評估報告 書;自治條例之制定或修正並應製作性別影響評估表。 (四)臺北市法規制(訂)定、修正作業程序審查表。 (五)自治規則已經預告者,其預告資料。 (六)如有涉及本府重大政策事項,應送已簽陳市長政策性裁示簽或簡報紀錄。 (七)如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者,其公聽會或說明會紀錄及結論。 (八)如有民意調查,其調查結果。
  • 三十二、本府各機關就訴訟標的金額超過三千萬元之案件,應邀集法務局、本府相關人員及 府外學者專家組成評估小組,協助提供訴訟爭點之攻擊防禦意見,評估是否起訴或 提起上訴,再由各機關據以簽報市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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