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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3-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4660300號令修正發布第49條條文
  • 第 49 條
    新增管線事業機關(構)使用共同管道之使用費計算方式如下: 年使用費(元╱年.公尺)=年總營運成本(元)÷總長度(公尺)×使 用空間(使用截面積比率)。 前項年總營運成本為下列各款費用之總和和: 一 建造費:指共同管道總工程經費(含規劃設計費及其他費用等),依 管道結構耐用年限五十年計算,並以平均折舊法計算建造費。 二 管理維護費:指維持共同管道營運管理費用,以申請基年之前三年所 需費用之平均值計算,若管道新建完成無前三年費用資料時,由主管 機關依實際情形概估所需費用。 三 業務費:指辦理共同管道業務費用,其計算方式同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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