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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4-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兵管字第09931318400號函修正第3、4點條文
  • 三、安厝對象及條件 (一)安厝對象為亡故六十日內之現役軍人、榮民及其配偶。 (二)現役軍人或榮民先行亡故,且未安厝本軍墓者,其配偶不得入厝。 大體捐贈者或失蹤後尋獲屍體者,不受前項亡故六十日內之限制。
  • 四、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臺北市政府兵役處(以下簡稱兵役處 )提出安厝申請: (一)亡故現役軍人 1.由所屬單位(營級或相當單位)申請者:單位公函及死亡通報。 2.由遺族或親友申請者:軍方死亡通報及申請者身分證、印章。 (二)亡故現役軍人配偶(限志願役) 1.夫妻同時安厝: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前款所須證件。 2.現役軍人安厝後申請:本軍墓骨灰罐寄存證、死亡證明書、除戶 謄本、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3.現役軍人亡故前安厝:志願役服役證明書(營級以上單位)、死 亡證明書、除戶謄本、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三)亡故榮民 1.榮民證。 2.死亡證明書。 3.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四)亡故榮民配偶 1.夫妻同時安厝: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及第三款所須證件。 2.榮民安厝後申請:本軍墓骨灰罐寄存證、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3.榮民亡故前安厝:榮民證、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申請人身分 證、印章。 (五)其他證明文件 1.大體捐贈者,應檢附學術(醫療)機構出具之證明。 2.失蹤後尋獲屍體者,應檢附檢察官或法院出具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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