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本市發生重大災害時,本府各機關應提供協助事項及相關資料如下: (一)警察局: 1.死亡及受傷者名冊之提供。 2.關係人姓名、地址、年齡等基本資料之提供。 3.協助關係人與被害人聯絡事宜。 (二)社會局:被害人家庭訪視及社會工作專業服務之提供。 (三)衛生局:醫療相關資料之提供。 (四)產業發展局: 1.關係人工商登記資料之提供。 2.關係人有無違反工商登記法令意見之提供。 (五)都市發展局: 1.建築執照資料之提供。 2.關係人有無違反建築法令意見之提供。 (六)消防局: 1.消防設備資料之提供。 2.關係人有無違反消防法令意見之提供。 (七)民政局:關係人戶籍登記資料之提。 (八)地政局:關係人所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資料之提供。 (九)環境保護局: 1.環保設備資料之提供。 2.關係人有無違反環保法令意見之提供。 (十)觀光傳播局:協助法律扶助新聞發布事宜。 (十一)其餘各機關應就其業務職掌範圍內提供必要之協助。 (十二)其他必要資料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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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8-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法綜字第1033014560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