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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8-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法綜字第10132708700號函修正第3、4、6點條文;並自101年9月18日起實施
  • 三、本市發生重大災害,經本府認定有提供被害人相關法律扶助之必要時,應由本府法務局 (以下簡稱法務局),視實際需要提供下列法律扶助事項: (一)由法務局召開法律扶助會議,必要時得召集成立律師團,或邀集被害人、加害人 及關係人研商處理。 (二)協助被害人蒐集提供加害人及其他依法應負責任之人之戶籍財產(土地建物登記 資料)與公司、商號、法人團體及其負責人、股東登記或立案資料、建築執照等 資料。 (三)協助被害人向司法機關行財產保全程序事宜。但不協助提供擔保金。 (四)協助被害人聯繫司法機關,確認其事實是否足認為得對加害人及其應負責任之人 依法逕行拘提或限制其出境。 (五)協助處理被害人與加害人間之民事和解、賠償事宜。 (六)協助被害人提起訴訟,並處理相關法律事宜,必要時,協助聲請訴訟救助,或酌 予補助律師費用。 (七)協助提供法律諮詢。 (八)協助被害人家屬聲請死亡宣告。
  • 四、為執行本要點之法律扶助事項,法務局視實際需要成立法律扶助專案小組,並設立統一 窗口,指派專人負責協調連繫;本府各機關應積極配合,提供必要之協助,並無償提供 相關資料。
  • 六、重大災害法律扶助幕僚作業由法務局及相關機關派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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