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本處設下列各科、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企劃科:經營發展規劃、研考業務及法制等事項。 二、淨水科:水源、取水、淨水及出水設施之操作維護管理等事項。 三、供水科:水量水壓調配監控、管網改善管理、管線檢測漏與規劃及加 壓設備維護操作與管理等事項。 四、技術科:工程需求彙整與計畫審查、工程技術與規範制度研訂、工程 業務督導、工程圖資管理、用水設備管理及研究、碳盤查及工程碳管 理等事項。 五、水質科:水質監控、檢驗、調查、管理、改善及相關技術研發等事項 。 六、業務科:營業與用戶服務規劃管理及水費帳務處理等事項。 七、展業科:附屬事業經營管理等事項。 八、財務科:財務調度、水價擬定、財產管理及出納等事項。 九、供應科:招標採購及物料管理等事項。 十、總務科:文書、檔案、總務之管理與公關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 項。 十一、資訊室:應用系統開發維護、電腦設備及資通安全管理等事項。 十二、職業安全衛生室:職業安全衛生、勞工安全健康保護與防災業務之 規劃管理及駐警管理等事項。 十三、教育中心:教育訓練規劃與執行及環境教育等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一級 工程師、一級管理師、場長、股長、二級工程師、二級管理師、三級工程 師、三級管理師、四級工程師、四級管理師、助理工程師及助理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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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1-1004
自治條例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26566號令修正公布第3、4條條文及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