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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1-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奉臺北市信義區公所首長核定下達修正第1~4、17點條文
  • 一、臺北市信義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 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 點)。
  • 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 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 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所之員工(含派遣勞工)於非執行職務期間對他人之性騷擾行為,但適 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不適用本要點。
  • 四、本所應鼓勵所屬人員(含派遣勞工)參與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
  • 十七、本要點奉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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