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本所所屬員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而由本所調查處理時,其處理程序如 下: (一)性騷擾申訴如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事件 ,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 20 日內,移送該事件之主管機關, 並副知當事人。 (二)性騷擾申訴案件如於本所不具調查權限者,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 14 日內查明並移送具有調查權之受理單位,未能查明管轄單位者 ,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就性騷擾申訴逕為調查。移 送時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本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即臺北市政府。 (三)有下列情事應不予受理者,移送本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即臺北市政府決定不予受理或應續行調查: 1.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 2.申訴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3.同一性騷擾事件,撤回申訴或視為撤回申訴後再行申訴。 (四)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於申訴提出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之次日起 7 日內進行調查,並 2 個月內調查完畢,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 ,延長以 1 次為限,並通知當事人。 (五)調查完畢後本所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本所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即臺北市政府審議。
- 十二、委員會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的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 其他權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 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 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 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 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 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八)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人員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
- 十三、本所調查性騷擾事件,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請求 警察機關協助。遇有行為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相關資料者,應 通知單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依性騷擾防 治法第三十條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處罰辦理。
- 十九、本所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如下內容之防治性騷擾相關教 育訓練: (一)本所所屬員工,其教育訓練內容如下: 1.性別平等知能。 2.性騷擾基本概念、法令及防治。 3.性騷擾申訴之流程及方式。 4.其他與性騷擾防治有關之教育。 (二)本所處理性騷擾事件或有管理責任之人員,其教育訓練內容如下 : 1.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本法之認識與事件之處理 。 2.覺察及辨識權力差異關係。 3.性騷擾事件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4.被害人協助及權益保障事宜。 5.其他與性騷擾防治有關之教育。 前項參加教育訓練之人員,本所應給予公差假,及經費補助。
- 二十、本所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 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 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前項不當之差別待遇指解僱、降調、減薪或損害其依法所應享有之 權益。
- 二十四、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一)專責處理單位名稱:人事室 (二)專線電話:02-27228734 (三)傳 真:02-27295791 (四)電子郵件:bp-sh@gov.taipei 本所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並協助被害人申訴事宜,本所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 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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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1-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臺北市信義區公所奉首長核定修正名稱及第10、12、13、19、20、24點條文;並下達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信義區公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信義區公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