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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2-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市稽人乙字第1133201901號函修正第5、9、10、12、13、19~24點條文;原第22點內容刪除,原第23~25點條文修正為第22~24點條文;同日並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
  • 五、本處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有效預防並積極處理性 騷擾事件,應有如下作為: (一)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避 免性騷擾之發生。 (二)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有性騷擾事件當時知悉者 ,應採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1.注意被害人安全。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互動之機會,預 防、減低行為人再度性騷擾之可能。避免報復情事。 2.注意被害人隱私之維護。 3.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 4.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5.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6.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 (三)於性騷擾事件發生後知悉者,仍應採取有效糾正補救措施,再次檢 討所屬場所安全。
  • 九、本要點所訂性騷擾之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 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 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以書面提出之申訴或以言詞作成之申訴 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服務或就 學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委任者,應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性騷擾事件發生及知悉之時間。 (六)申訴之年月日。 性騷擾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上開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本 處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處應即移送臺北 市政府處理。
  • 十、本處員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而由本處調查處理時,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性騷擾申訴如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事件 ,應於接獲之日起二十日內,移送該事件之主管機關,並副知當事 人。 (二)性騷擾申訴案件如於本處不具調查權限者,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 四日內查明並移送具有調查權之受理單位,未能查明調查單位者, 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就性騷擾申訴為調查。移送時 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臺北市政府。 (三)有下列情事應不予受理者,移送臺北市政府決定不予受理或應續行 調查: 1.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 2.申訴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3.同一性騷擾事件,撤回申訴或視為撤回申訴後再行申訴。 (四)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進行 調查,並於二個月內調查完畢,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延長以一次 為限,並通知當事人。 (五)調查完畢後本處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臺北市政府審議 。
  • 十二、委員會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的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 其他權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 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 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 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 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 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八)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人員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
  • 十三、本處調查性騷擾事件,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請求 警察機關協助。遇有行為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相關資料者,應 通知臺北市政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辦理。
  • 十九、本處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如下內容之防治性騷擾相關教 育訓練: (一)本處所屬員工: 1.性別平等知能。 2.性騷擾基本概念、法令及防治。 3.性騷擾申訴之流程及方式。 4.其他與性騷擾防治有關之教育。 (二)本處處理性騷擾事件或有管理責任之人員: 1.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本法之認識與事件之處理 。 2.覺察及辨識權力差異關係。 3.性騷擾事件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4.被害人協助及權益保障事宜。 5.其他與性騷擾防治有關之教育。 前項參加教育訓練之人員,本處應給予公差假,及經費補助。
  • 二十、本處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 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 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前項不當之差別待遇指解僱、降調、減薪或損害其依法應享有之權 益。
  • 二十一、本處及任何人對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且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 或揭露。 前項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影 像、圖畫、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班級、 工作場所與名稱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被害人個人之 資料。
  • 二十二、本要點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犯罪,除申訴調 查程序外,準用之。
  • 二十三、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23949211 分機 222 傳真:23967116 專用電子信箱:d03010521@gov.taipei 專責處理單位:人事室 本處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並協助被害人申訴事宜,本處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 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 二十四、本要點奉處長核定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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