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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1-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授停字第097397701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5、7、10點條文 (原名稱:臺北市興建公有路外停車場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興建公有路外停車場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交通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之;除召 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置委員十四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法規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本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五)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六)本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七)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代表一人。 (七)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代表一人。 (八)專家、學者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時另行遴選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四、本委員會議於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提送待審案件時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會之決議須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 五、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為本委員會之幕僚單位,應依委員會審理案件需要,就審議案件擬 具初評意見提會討論。
  •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學者專家應親自出席,本府各機關代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相 關業務主管或人員代理出席。
  •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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