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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6-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市工水字第1046040920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04年6月10日起生效
  • 五、受處分人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 款者,視為全部到期,本處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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