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3-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33007739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督導政風 業務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政風處就下列有關人員報請市長聘(派 )兼之: (一)秘書長。 (二)產業發展局局長。 (三)法務局局長。 (四)人事處處長。 (五)政風處處長。 (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七)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九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前項外聘委員不得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二分之一。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