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執行長一人 ,由市長指派之副秘書長兼任;副執行長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昆明防治中心)負責人兼任。 本中心得置諮詢委員(以下簡稱委員)五至七人,就本中心業務推動提供協助、諮詢意 見及建議,由主任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人。 (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人。 (三)毒品防制相關專家學者三至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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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21
臺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13947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