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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2-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3)府原社福字第10330370700號令修正發布第1、8點條文;並自103年5月15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原民 會)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中低收入原住民解決居住問題, 提高生活品質,依據原住民基本法第二十八條,及配合行政院原住民 族委員會辦理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補助要點之規定,特 訂定本要點。
  • 八、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核標準:本要點所稱全家人口,係指申請人、配偶 、戶籍內直系血親、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認列綜合所得稅 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三)在學領有公費。 (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五)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六)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本 府原民會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 口為宜。 全家人口數應在二人以上,始得申請修繕住宅補助。但申請人無配偶 或直系親屬,且年滿五十歲之獨居個人,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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