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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1-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09030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
  • 四、本會每三個月應定期召開會議一次,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互推 一人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或團體代表之委員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惟其受任人以該委 員所屬機關、團體內之成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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