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行銷科: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重大施政及觀光等相關 事項之整合行銷。 二、觀光發展科:觀光政策規劃、推廣及發展等事項。 三、觀光產業科:觀光產業輔導及觀光遊憩管理等事項。 四、旅遊推廣科:旅遊行程規劃與推廣、旅遊服務及所轄展館經營管理等 事項。 五、傳播服務科:行銷品編製、發行、媒體聯繫及服務等事項。 六、傳播行政科:平面媒體業、電影片映演業與有線電視系統業等輔導及 管理事項。 七、視聽資訊室:視聽資料之攝影、製作與管理及資訊業務規劃、維護及 管理等事項。 八、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法制、公關、研考 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單位事項。
- 第 5 條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 第 7 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局設臺北廣播電臺,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9 條本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0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市政府派員代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 第 12 條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七、臺北廣播電臺臺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3 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 第 14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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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1-1003
自治條例
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2205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