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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2-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3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6)府消救字第10631116400號函修正第1、3、6、7點條文
  • 壹、依據 一、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自來水法及臺北市救火栓設置標準。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參、本府相關單位執行消防水源任務分工表

    單位

    任務

    備考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一、關於消防栓設置、查察、會勘、保養及維修事項。
    二、關於消防栓增設、遷移及變更事項。
    三、關於報請劃設紅色禁停標線或塗銷停車格之事項。
    四、關於被埋沒消防栓偵測挖掘處理事項。
    五、關於協助消防栓不足地區預估增設調查事項。
    六、關於協助消防栓避免遭埋沒、違規停車或堆置障礙物之宣導事項。
    七、關於加壓送水及規劃缺水時之供水替代方案事項水池設置事項。
    八、關於建置自來水管線及消防栓GIS電子圖檔事項。
    九、消防栓被毀損及被埋沒民刑事責任追究事項。
    十、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消防局

    一、關於消防水源之查察、列管、會勘及報修事項。
    二、關於建議消防栓增設、遷移、變更及註銷事項。
    三、關於損壞消防栓檢修之追蹤複查事項。
    四、關於報請劃設紅色禁停標線或塗銷停車格之事項。
    五、關於發現被埋沒消防栓通報事項。
    六、關於調查消防栓不足地區及建議增設事項。
    七、關於消防栓避免遭埋沒、違規停車或堆置障礙物(車)之宣導事項。
    八、關於建築物設置地下儲水池之宣導事項。
    九、關於消防栓標誌牌之設置及維護事項。
    十、關於違反消防法之追究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工務局

    一、協助本市各河川流域設置消防取水碼頭事項。
    二、關於配合本市新開闢各公園、綠地設置蓄水池事項。
    三、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警察局

    一、關於消防栓週邊違規停車之取締告發拖吊事項。
    二、關於違反刑事責任之偵辦事項。
    三、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產業發展局

    一、關於地下水井管理事項。
    二、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都市發展局

    一、關於本市都市計畫更新規劃時,建議設置地下蓄水池之事項。
    二、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本市各區公所

    一、關於避免消防栓遭埋沒、違規停車或堆置障礙物之協助宣導事項。
    二、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一、關於消防栓週邊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事項。
    二、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一、關於消防栓週邊塗銷停車格事項。
    二、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其他施工單位(含工務局、捷運工程局、及民間單位等)

    一、關於將施工單位應於施工前辦理消防栓設置地點會勘及完工後消防栓竣工複勘納入工程契約及驗收相關文件事項。
    二、關於要求施工單位恢復被埋沒消防栓原狀及提供施工程單位基本資料供本府相關單位追究責任事項。
    三、關於辦理道路施工前消防栓設置地點會勘事項。
    四、關於完工後檢附消防栓竣工複勘紀錄事項。
    五、關於施工時,監督施工人員避免埋沒消防栓事項。
    六、關於派員監督施工事項。
    七、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陸、消防水源之查察與報修 一、為使消防栓隨時保持堪用狀態,消防局各大隊應定期會同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全面測 試消防栓性能,以利消防救災使用。 二、消防局各分隊為使用消防水源,對於轄內列管之消防水源,每月派員配合查察,並 將查察結果登錄於消防局智慧型電腦輔助勤務派遣系統 /水源資料管理,以便查考 。 三、消防水源查察時,如發現消防栓有損壞、功能喪失或埋沒等情事,先登錄消防局智 慧型電腦輔助勤務派遣系統 /水源資料管理/17.(報修水處消防栓水處管理系統) 報修,若無法以介接系統進行資料拋轉時,再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與臺北自來 水事業處各營業分處對口人員做確認,並補登於消防局智慧型電腦輔助勤務派遣系 統 /水源資料管理/17.(報修水處消防栓水處管理系統)功能內,以明責任。 四、消防局各分隊應針對損壞部分實施追蹤複查,並將追蹤複查情形詳載於消防栓損壞 報修表。 五、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接獲市民通知消防栓損壞情形(如漏水等)時,應立即派 遣轄區分隊前往確認,再由轄區分隊依損壞情形向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報修。 六、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營業分處於接獲消防局損壞報修通知後,應儘速派員檢修,並 於修復後將維修情形登錄於介接系統,以利消防局查詢,無法以介接系統進行拋轉 資料時,再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通知各消防分隊複查確認。 七、對於消防栓損壞及修復完妥之認定,雙方如有爭執,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轄區營 業分處主動會同轄區消防分隊至現場會勘查驗解決。 八、消防局於當月水源查察工作執行完成後,應將各消防分隊損壞報修部分彙整,並函 請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儘速修復。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修復後,應函復消防局,並註明 修復日期。 九、對於報修被埋沒之消防栓,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如無法偵測挖掘時,為避免長期報修 列管,水處應於同址適當地點新設乙處消防栓,以解決列管問題。
  • 柒、消防栓週邊配合作為 一、消防局執行消防水源查察時,如發現消防栓週邊未劃設紅色禁止停車標線或臺北自 來水事業處完成增設消防栓後,應通知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禁停標線;交通 管制工程處於接獲消防局或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通知協助劃設後,應本於行政協助派 員劃設。 二、消防栓設置地點如同時被劃設為停車格,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於接獲消防局或其 他單位建議塗銷停車格時,應派員塗銷停車格,俾利消防救災使用。 三、為避免車輛停放於消防栓週邊致妨礙救災,警察局應派員加強消防栓週邊違規停車 或堆置障礙物(車)之取締告發工作。 四、為加強維護管理消防水源,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消防局及各區公所應配合辦理各項 宣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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