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組織 一、府級新聞發布暨聯繫作業由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主政,並由本府發言人督導該組業務 。 二、本府各一級機關(含直屬機關)均應指定熟悉本機關全盤業務、充分瞭解本府政策 及輿論動向,足以代表機關發言之人員擔任發言人。 三、本府各一級機關(含直屬機關)應設置專職之新聞聯繫工作人員,專責辦理新聞聯 繫工作。
- 陸、輿情蒐集與回應 一、本府暨主管機關應隨時瞭解掌握各該管機關業務之媒體報導,如遇負面新聞或非負 面新聞,惟需再行對外界說明之報導,應主動將新聞內容或事件概況,及主管機關 處理情形等填報、上傳「市政輿情新聞網」之「輿情反映」專區,並得視需要,發 布新聞或召開記者會,針對媒體不實之報導提出澄清、解釋與說明,以導正本府整 體形象、促進市政新聞之平衡報導。 二、本府暨所屬機關遇重大負面新聞或具有延展擴大可能之重大爭議事件,應立即通報 市長及本府發言人,瞭解全盤經過和因應措施,俾便對外統一發言,通報方式可採 面報、傳真、電話、簡訊、電郵等,視實際狀況及需要由各機關自行決定。 三、本府暨所屬機關遇重大或突發事件時,應就本身職掌研擬因應措施,除通報市長及 本府發言人外,應將下列資料上傳「市政輿情新聞網」之「重大突發事件」專區: (一)事件始末。 (二)媒體、議會及民眾(包含意見領袖)等之反映及建言。 (三)主管機關之看法及本事件之因應措施、利弊分析。 四、重大新聞事件之發生,如屬跨局處業務性質者,得由媒體事務組協助主管機關,共 同召開聯合記者會。主管機關應就新聞事件所涉業務範圍、影響層面、善後處理情 形提出書面說明。 五、新聞事件之報導,事涉中央政府與地方機關事務者,由主管機關協助媒體事務組召 開記者會,並就業務所涉之範圍,提供詳細背景資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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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7-2007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新聞發布暨新聞聯繫作業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秘媒字第10431674600號函修正第2、6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