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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兵役處北市兵檢字第09731745700號函修正下達第11點條文之附件1、附件2
  • 十一、檢查醫院辦理役體格檢查時,應依照役男體格檢查表之檢查要領圖示(附件 1)規範 之內容辦理。 檢查醫師應依照內政部頒訂之體位區分標準簽註建議表(附件2),簽註檢查結果, 以利體位評判。 檢查醫師或總評醫師於體檢表上簽註檢查結果,應工整書寫,避免用章覆蓋文字,造 成模糊不清,辨識困難,須再退回重新補註之情事發生。 兵役處應將各檢查醫院配合辦理之事項納入評比。評比結果由兵役處函知檢查醫院, 並副知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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