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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4-3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98)北市文化一字第09830072700號令修正發布第6、7、10、11、1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 六、申請使用路段與開放時數、期間 (一)一般路段:(詳附圖)

    路段代號

    路段

    開放範圍

    注意事項

    一般1

    香堤大道北段A8與A10

    長度:48m
    (自附圖一般1之a-a段起48公尺長)
    寬度:5.5m
    (道路兩旁植栽槽與石椅內側間距)

    舞臺面向松高路

    一般2

    香堤大道南段A9與A11間

    長度:32m
    (空橋下方黃色地磚前端起32公尺長)
    寬度:5.4m
    (道路兩旁植栽槽內側)

    舞臺面向松壽路

    一般3

    昆明街至康定路段之武昌街

    長度:165m
    (武昌街2段83號門牌前方柱起算165公尺長)
    寬度:6m
    (道路兩旁燈柱內側)

    為免影響各戲院營運,活動規劃應自鄰近康定路端為起點,且舞臺面向昆明街

    一般4

    峨嵋街、漢中街口廣場廣場

    廣場綠色地磚圓弧範圍內

    本路段限公益活動申請,活動請於下午5時前結束

    (二)特殊路段:(詳附圖)

    路段代號

    路段

    開放範圍

    注意事項

    特殊1

    信義新光三越香堤大道廣場(A8、A9、A11三間)

    1.中央處:以內側4燈柱為界
    長度:22.6m
    寬度:11m(不含自行車道範圍)
    2.東翼部份:
    長度:自中央區延伸35m
    寬度:5.4m(道路兩旁植栽槽內側)

    中央處舞臺面向市府大樓

    特殊2

    信義威秀徒步區
    (威秀電影院中庭徒步區)

    長度:46m
    (影城防火門前方黑色地磚前端起,至影城末端紅柱處)
    寬度:5.1m
    (道路兩旁植栽槽內側)

    1.本路段於每年「臺北國際電腦展(Computex Taipei)期間不開放申請」
    2.為免業態重疊影響附近飲料、食品店家營業,本路段不建議辦理試飲、試吃活動;倘確有需要,應與附近店家協調共識,取得協調紀錄始得進行試飲、試吃活動。
    3.本路段空間狹長,為免影響附近店家營業,活動設施應保持徒步區視覺美感及動線通暢。
    4.舞臺面向松壽路

    特殊3

    漢中街、武昌街口
    (屈臣氏前廣場)

    廣場地磚星芒所及圓弧範圍內

    1.本路段週末開放申請時段限每月第二及第四個週日。
    2.簽唱會需於下午5時前束並於6時前完成清理。
    3.為避免人潮擁擠,阻礙行人動線,建議簽唱會相關活動移至西門紅樓或電影主題公園辦理。

    特殊4

    西寧南路至昆明街間之武昌街段(武昌誠品店前)

    長度:35m
    (武昌街2段98號前方植栽白色地磚起35公尺長)
    寬度:6m
    (道路兩旁燈柱內側)

    1.為考量人、車動線,簽唱會不予核准。
    2.為避免人潮擁擠,阻礙行人動線,建議簽唱會相關活動移至西門紅樓或電影主題公園辦理。

    (三)本局經管徒步區腹地狹小,為維護民眾行走安全及休憩需求,提供街頭藝人充 足展演空間,故不受理旅展、溫泉展、婚紗展等大量聚集人潮之工商展,建議 移至世貿或南港展館申請辦理,另公益及勸募義賣活動僅開放香堤大道北段申 請。 (四)本局經管道路路段,每年總申請核准使用量以 500場次為限,總時間不得超過 1,500個時段。 (五)同一申請使用者,同一路段每月核准以 2場次為限,總時間不得超過18時段。 (六)以上路段使用量管制,如經本府或所屬機關(構)主辦、共同主辦或合辦之重 要公益、政令宣導活動,得視實際需要經本局同意增加之。
  • 七、保證金與使用費 (一)保證金之繳交與退還: 1.每路段每次申請(不論天數、時段),須先繳納10萬元保證金。同一申請案,涉 及兩個路段以上,保證金依路段數量累計。 2.保證金請以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為發票人之票據(即期支票,本局並將兌現入  帳)或電匯方式匯至本局保管金專戶(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臺北市政府文化 局保管款:16151013900009)票據或匯款證明應連同活動申請書及附件於送案 時繳交。 3.本府或所屬各機關(構)主辦之活動免繳保證金;與本府或所屬各機關(構) 共同主辦或合辦之活動,保證金按半數繳納。 4.退還保證金: 活動結束後 3日起,填寫下列文件,至本局申請辦理保證金退還,本局於各相 關局處確認後,申請人無違反本辦法及本須知相關規定,保證金退還之: (1)保證金退還申請書。 (2)退還保證金領據。 (3)保證金匯入帳戶存摺影本(戶名需為申請者)。 5.未通過活動申請之案件於本局公告當日起,辦理保證金退還,申請文件及程序 同前項。 (二)使用費之繳交與退還: 1.依本須知第六點訂定之各路段,每一路段之收費如下: (1)一般路段

      面積
    時間

    1500平方公尺以下

    上午

    1萬元

    下午或晚上

    1.5萬元

    全天

    4萬元

    (2)特殊路段

      面積
    時間

    1000平方公尺以下

    上午

    2萬元

    下午或晚上

    3萬元

    全天

    8萬元

    2.同一申請案,涉及兩個路段以上,使用費之計算,依各路段面積計算使用費後 ,再予加總全部路段使用費。 3.申請案核准後,申請人以電匯方式匯至本局道路使用費專戶(台北富邦銀行公 庫部: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道路使用費:16151010402080),匯款證明應連同公 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於活動舉辦五日前傳真至本局(傳真電話:23455828 )。倘以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為發票人之票據繳納,應持同公共意外責任險保 單影本,於活動舉辦日五日前至本局秘書室繳納。 4.由本府或所屬各機關(構)主辦、共同主辦或合辦之活動,免予收取使用費; 以本府或所屬各機關(構)為贊助、協辦或指導單位之活動,經本局核准者, 得減半收取。 5.申請人所繳納之道路使用費,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 舉辦活動或中途停止使用者外,不予退還。其他經本局核准停辦活動之情況, 請於收到核准函文後,填寫下列文件,至本局申請退還使用費。 (1)使用費退還申請書。 (2)退還使用費領據。 (3)使用費匯入帳戶存摺影本(戶名需為申請者)。 (4)核准停辦活動函文或相關證明資料。 6.信義區香堤大道徒步區及威秀影城徒步區共 4處場地,因配合週邊店家營業時 間(需於上午10:30完成進場;晚上10:30後方能撤場)若活動需設置舞台或攤 棚,則需繳納全天費用。
  • 十、審查作業 (一)審查採初審與複審兩階段辦理: 1.初審:由本局逕行書面資料審查,如檢附資料不足,得逕以電話 或傳真通知補件,補件以一次為限;經通知,未於期限內補齊資 料,或無法通知者,視同初審未通過。 2.複審: (1)複審會議邀集學者專家及本府相關單位 5 至 7 人組成並共 同審查,並得邀請認養單位列席諮詢,本府相關單位及認養單 位得以書面方式提供審查、諮詢意見。 (2)同一路段同一時間有兩個活動以上提出申請,複審會議將排列 優先順序。 (3)審查結果將於申請當月月底前於本局網站公告,並另以書面通 知。 (4)舉凡內容涉及設攤義賣及募款活動,須依公益勸募條例及相關 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許可後,併同許可之勸募活動計畫書及 場地申請書送本局審查,本局對於活動之內容有准駁之權利。 (二)活動內容結合藝術家、表演團體或街頭藝人等進行展演者,得優先 核准該活動。 台北市街頭藝人名單等資料可於本局網站(www.culture.gov.tw) 「資產與人才- 街頭藝人」頁面查詢。
  • 十一、申請人應配合事項: (一)本辦法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應比照「臺北市供 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基準」,每 一申請使用路段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台幣貳佰萬元。 2.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台幣壹仟萬元。 3.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台幣貳佰萬元。 (二)依本辦法申請舉辦之臨時活動不得有現金(含刷卡及點券)交易 行為。但依相關法令向內政部或本府社會局申請核准辦理義賣或 捐募,或依第三條第二項舉辦藝文展演、文化創意產業相關活動 者,不在此限。前述活動所販售(含義賣)之商品不得與附近店 家販售商品性質相同。 涉及以上但書之現金交易行為,營業人應依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 票或收據。 (三)申請人應據實填寫申請書表及活動計畫書,例:簽唱會或簽書會 活動現場如配合唱片公司販售歌手 CD 或新書,應載明於計畫書 內並檢附攤商資料表相關資料。 (四)活動所需帳篷、舞臺、展示看板、帳篷與舞台之背板等設施,應 以維持徒步區視覺整體美觀、攤棚穿透性及動線通暢為原則,不 得遮蔽附近店家,影響店家營業。 (五)活動內容如包含發送飲料、食品等試飲、試吃行為,應於活動前 主動自行與附近店家協調,取得共識,以不影響店家營業為原則 。 (六)為保障民眾飲食衛生安全,有關本區公益義賣食品,限定販售標 示清楚之密封包裝或瓶裝食品;另為維護民眾安全並禁止使用明 火及油炸、熱湯類等食品進行義賣、販售和試吃。 (七)信義區香堤大道徒步區及威秀影城徒步區共 4 處場地,因配合 週邊店家營業時間需於上午 10 點 30 分完成進場;晚上 10 點 30 分後方能撤場。 西門町徒步區四處場地,配合人行徒步區開放時間及周邊店家營 業時間,於週間(週一至週五)需於晚上 6 點前完成進場(需 搭配交通維安措施);晚上 11 點後撤場。於週末需於上午 10 時前完成進場;晚上 11 點後撤場。 另為保障徒步區行人安全,若活動需使用發電機,請於發電機四 周擺放圍籬阻隔,另發電機延伸之電線須全以線槽包覆。 (八)涉及臨時舞台、臨時攤棚搭建或其他宣傳附掛物者,應依「臺北 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申請人於使用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申請人違反各規定所產生之 費用及損害賠償金額,應自保證金扣抵。但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 二項第五款保證金不予退還情形或保證金不足扣抵部分,應向申 請人另行求償。 1.應對活動行為及安全負責,並遵守噪音管制相關規定,不得妨 害安寧秩序。 2.自行負擔維持秩序之費用。倘需義交協勤,應依「臺北市交通 義勇警察大隊編組協勤實施規定」,向各該警察分局申請。但 遇有妨害公共秩序之情形,非公權力協助不足以排除者,得申 請警力支援。 3.自行維護場地清潔及清除活動場地之垃圾,並得向本府環境保 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各區清潔隊申請辦理代運。活動期間 接獲環保局書面或電話限時改善通知,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者, 得由環保局派員清除。 4.不得毀損花木及各項設施,並禁止設置固定之路障。 5.非經許可禁止重型機械設備及貨櫃車、大客貨車等車輛進入或 進行汽機車展示活動,並不得破壞道路鋪面。 6.貨櫃車、大客貨車等車輛禁止通行之時間、範圍及申請通行證 許可,應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相關規定辦理。 7.活動設施不得阻礙相關建築物之緊急出入口或阻絕行人通行, 並留設足供消防車輛出入之空間(約四公尺寬),以確保活動 安全進行。 (十)活動辦理期間,本府各相關機關得不定時派員檢核,辦理單位應 配合檢核、蒐證事宜,如有勸導情事,應立即接受並改善。 (十一)活動辦理時,如需本府或所屬機關協調配合事項,除直接涉及 道路使用之事宜,可於審查通過後來文說明外,其餘事項請於 活動前自行洽各機關協調辦理,本局不代予進行任何協調工作 。 (十二)活動舉辦結束後,本局或其它單位如認為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 條之情事者,得辦理現場會勘,並逕以電話或傳真通知申請者 到達,如經通知未到者或無法通知者,視同放棄相關之權利。 (十三)前述申請人違反應配合之事項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記錄 並處以三至十二個月不等之停權處分。
  • 十二、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繳納之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非因天災、事變或其它不可抗力之事由,而取消或更改活動。 (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使用費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三)於核准目的、時間或範圍外使用場地。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現金交易行為。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與原核准使用計畫不符且情節重大者。
  • 十三、核准使用道路之處分,得載明下列附款: 一、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局得廢止原核准使用處分外,必要時 ,得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命其停止使用: (一)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使用費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於核准目的、時間或範圍外使用場地。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現金交易行為。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且情節重大。 (五)其他與原核准使用計畫不符且情節重大。 (六)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七)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有停止其使用之必要。 二、申請人有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或非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 力之事由而無故取消活動者,本局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任何臨時道路 使用。 三、申請單位舉辦臨時活動,有稽查作業表(附表一)所列違規情事或違 反相關規定者,文化局得處以於一定期限內不得於經管特定路段申請 舉辦之停權處分、並沒收場地保證金。
  • 十四、本申請須知自發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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