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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2-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101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13219590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 本府交通局:受理本市交通維持計畫之申請、辦理本市道路交通安全 督導會報幕僚工作、督導公車站位調整、公車改道宣導與公車站位及 站牌復舊事宜。 二 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管理及查察市區道路之挖掘及超過八公尺市 區道路之養護。 三 本市各區公所:管理及查察八公尺以下市區道路之養護。 四 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查處建築基地施工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之行為 。 五 本府警察局:查處交通維持計畫未核定即逕行施作或未依核定交通維 持計畫執行之工程,及取締工程施作中施工機具、車輛違規停放或占 用車道之行為。 六 本府環境保護局:查處施工期間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致影響交通順暢及 安全之行為。 七 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查處標誌、標線、號誌及交通安全設施之設置 及復舊事宜。 八 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查處停車設施取消之公告及復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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