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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5-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國字第10043997100號函修正第2、4點條文
  • 二、本作業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教育人員:指臺北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各校(園))校(園) 長、教師、職員、技工工友、學校警衛、運動教練、約聘僱人員、社會教育機構 專業人員及本局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其中教師包含專任、兼任、代理、 代課、護理教師、軍訓教官及教育實習人員等。 (二)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者。 (三)家庭暴力事件:指發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所稱家庭暴力者。 (四)性侵害事件: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者。 (五)性騷擾事件:指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 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 權益之條件者。 (六)性交易事件: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者。
  • 四、各校(園)通報程序如下: (一)發現之教育人員填具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或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 表,自行傳真並交由學校統一通報窗口學務處(訓導處、獨立幼兒園保育組), 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社會局通報。通報時得先以電話通知,再以傳真或郵寄方式送 達社會局。 (二)依上述程序完成法定責任通報外,並應向本局完成校安通報,私立幼兒園應填報 私立幼兒園家暴、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通報專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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