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女性單親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進住婦女中途之家: 一 申請人及其子女均無住宅。 二 申請人及其子女之總收入,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本市最近一年公布 之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且家庭財產未超過特殊境遇家 庭扶助條例第四條公告之一定金額。 三 申請人能自理其家庭生活。 二十歲以下符合前條規定之未婚女性單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者,得申請 進住。 符合第一項之規定,如有安全顧慮需庇護者,另行安置至庇護機構。
- 第 5 條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社會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國稅局開立之最新年度全家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 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四 申請人及其子女最近三個月內公私立區域級以上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 證明(含胸部 X 光檢查)。 五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社會局受理申請後,派員進行訪視評估,並於十日內函復審核結果。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得由申請人授權社會局自行調閱。
- 第 15 條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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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4002
臺北市政府婦女中途之家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9 年 05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1268600號令修正發布第4、5、1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