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4-3 條債務人於協商或調解不成立後聲請更生或清算,法院不得以其未接受債權 人於協商或調解程序所提債務清償方案為由,駁回其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消費者保護類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6 年 08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二字第1060022095號令增訂發布第44-3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