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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消費者保護類
民國 106 年 08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二字第1060022095號令增訂發布第44-3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44-3 條
    債務人於協商或調解不成立後聲請更生或清算,法院不得以其未接受債權 人於協商或調解程序所提債務清償方案為由,駁回其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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