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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1-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43045064號函修正第2、3、6、10、12點條文;並自114年11月21日生效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館所年度營運計畫(含財務規劃)之審議。 (二)館所年度工作成果報告(含暫結財務報表)之審議及考核結果備查 。 (三)經營管理績效評鑑標準之審議。 (四)評鑑受託人之經營管理績效。 (五)館所營運政策之諮詢。
  •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名,由本局局長擔任或指派本局代表兼任並為委 員,綜理委員會各項事務;副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擔任)、執行秘 書(由本局專門委員或簡任研究員擔任)各一名,襄助召集人處理本 會各項事務並為委員。另置委員十二人,由學者專家十一人及本府財 政局代表一人共同組成。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 應於一個月內另行聘(派)遞補之。但本局及本府代表應隨其本職異 動。 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 缺時,由召集人授權副召集人、執行秘書或指定代理人代理主席。
  • 六、本委員會為館所年度營運計畫及工作成果報告之審議需要,得組成工 作小組,執行審查及考核工作,由召集人授權執行秘書(由本局專門 委員或簡任研究員擔任)或指定代理人為主持人,偕同督導科室召開 審查會議,並研議意見,其審查結果提報委員會報告。
  • 十、各館所承辦業務科應依據館所提報送審資料擬具初審意見及建議,併 同館所自評表送工作小組及本委員審議。 各館所承辦業務科應派員於會議時說明初審意見及館所年度預計委託 目標與相關規劃。
  • 十二、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 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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