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各主管機關審核完竣後,應彙整其主管財團法人預算書,配合臺北市總預算案作業期程 ,提報本府市政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送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並副知臺 北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主事預字第1093005794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