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一名副秘書長兼任;執行長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 副執行長一人,由衛生局心理衛生科科長兼任,協助綜理中心業務之規劃、管理與各項 規劃執行組之幕僚業務;研發長一人,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副院長兼任, 協助綜理中心業務之規劃、管理與各項研究宣導組幕僚業務。
- 四、本中心下設規劃執行組與研究宣導組二組,規劃執行組由衛生局主辦,民政局、財政局 (動產質借處)、教育局、社會局、勞動局、警察局、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工程處) 、文化局、消防局、觀光傳播局、人事處兼辦人員協辦;研究宣導組由臺北市立聯合醫 院(松德院區)主辦,惟如涉及各領域守門人訓練、環境防治等事項,得視需要邀請其 他局處兼辦人員協辦。
- 五、人力配置 (一)規劃執行組置組長一人、專任組員若干人得由衛生局委託勞動局依規定辦理招募 作業或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支援人員擔任;兼任組員十一人,由各協辦局處指派 人員兼任。 (二)研究宣導組置組長一人,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醫師兼任、專任組員 若干人得由衛生局委託勞動局依規定辦理招募作業或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支援人 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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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26
臺北市政府自殺防治中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人管字第10630740400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