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住戶自 行將既有化糞池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臺北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修正 發布前領得建造執照,且化糞池設置於地下層之建築物。 (二)申請之建築物位於本市污水下水道完成地區內,經勘查可藉修改既 有污水管線以重力流銜接公共污水下水道而廢除既有化糞池,或無 法修改既有污水管線以重力流銜接公共污水下水道而將既有化糞池 改設為污水坑者。 前項勘查作業由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衛工處)辦 理。
- 三、衛工處依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之既有化糞池數量,補助標準如下: (一)廢除化糞池者,每處補助新臺幣四萬八千元。 (二)改設為污水坑者,依化糞池設置之樓層,提供補助金額如下: 1.設置於建築物地下一層者,每處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2.設置於建築物地下二層者,每處補助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3.設置於建築物地下三層以下樓層者,每處補助新臺幣九萬元。
- 四、依本要點得申請補助者,應於既有化糞池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前檢具 下列文件,向衛工處提出申請: (一)已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由公寓 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補助申請書。 2.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申請補助之會議紀錄。 4.建造執照存根影本。 5.工程圖說(包括地下層平面圖、地下層配管立圖或地下層昇位圖 )。 (二)未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由區分 所有權人代表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補助申請書。 2.區分所有權人代表之證明文件。 3.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申請補助之證明文件。 4.建造執照存根影本。 5.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或稅捐機關課稅資料之影本。 6.工程圖說(包括地下層平面圖、地下層配管立圖或地下層昇位圖 )。
- 五、申請人於竣工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衛工處申請竣工會勘: (一)施工前、中、後相片。 (二)領款收據。
- 六、衛工處應於竣工會勘合格日起三十日內支付補助費。但當年度補助費 預算用罄時,得由下年度補助費預算支付。
- 七、本要點所需申請書表,由衛工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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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7-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工衛字第10036627701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自即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辦理建築物地下層既有化糞池改設為污水坑補助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辦理建築物地下層既有化糞池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補助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