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獎勵案件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辦理為原則,逾期辦理者,除確有特殊理由外應不予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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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15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獎懲處理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0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96)北市稽人乙字第09631646300號函修正下達第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