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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10-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權字第104335331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及附件;並自105年1月13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二十八條(以下簡稱本條例)及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獎勵辦法所 定之不動產經紀人員獎勵作業,以提升不動產經紀人員服務品質及專 業素養、樹立優良典範,特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之基本資格如下: (一)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 (二)任職本市依規定完成備查之合法不動產經紀業,且任職之分設營業 處所亦同設於本市。 (三)曾受本條例規定之處罰或懲戒處分者,不予獎勵。但違反本條例第 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 第二十五條規定,經受罰鍰或懲戒處分後逾二年者,不在此限。
  • 三、本市不動產經紀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公會推薦為本市優良不 動產經紀人員: (一)增進不動產交易安全及公平,促進不動產經紀業健全發展,有優異 表現。 (二)維護消費者權益成績卓著。 (三)對於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之研究或建議有重大貢獻。 (四)符合政府相關銷售或管理規範之規定,對產業有相當貢獻。 (五)設計或發行之銷售廣告具深度創意,對都市發展美學有相當貢獻。 (六)投入社會公益及回饋社會,對不動產經紀業形象或產業有相當貢獻 。 (七)其他特殊事蹟經本局認定應予獎勵。
  • 四、本市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由下列公會推薦: (一)任職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由台北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推薦,推薦名額每屆以十五人為原則。 (二)任職不動產代銷經紀業者,由台北市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推薦,推薦名額每屆以十人為原則。
  • 五、經紀人員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得予以獎勵之情事者,由其 任職經紀業所屬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局進行推薦: (一)本市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獎勵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個人自傳(格式如附件二)。 (三)申請人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 (四)符合第三點各款之具體事蹟說明(格式如附件四)及其證明文件或 資料。 (五)其他具體事蹟證明文件。
  • 六、本市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之獎勵以每二年舉辦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 調整之。受理推薦之期間,為舉辦當年度七月十五日起至七月三十一 日止。
  • 七、各推薦公會應於前點規定之受理推薦期間內,將申請人推薦表及相關 資料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局,逾期不予受理;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 申請人檢送文件及資料不符規定者,由本局通知推薦公會於十五日內 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
  • 八、評選方式分初評、複評二階段進行: (一)初評:由本局就各推薦公會所送推薦表及佐證資料等文件進行書面 審查,並將符合基本資格之申請人名單及事蹟公布五天,公布期間 如經檢舉、異議並經查證不符申請資格或獎勵條件屬實者,取消其 評選資格。 (二)複評:由本局召開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以面談方式進行評 選,依下列評分內容分別評分後(格式如附件五),由出席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評選出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 1.相關資料及書面審查:占百分之三十。 2.申請人闡述具體事蹟:占百分之三十。 3.評選委員與申請人意見交換:占百分之四十。
  • 九、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之評選結果及表揚方式之規定如下: (一)評選結果各組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二)由本局將評選結果簽報市長核定,頒發獎狀乙幀及獎座乙座,於市 政會議、不動產經紀業座談會或其他活動場合公開表揚,並公告於 本府及本局網站。 (三)如受獎人成績特別優異者,得擇優報請內政部獎勵之。
  • 十、受獎人如經查證有不符申請資格或獎勵條件屬實者,本局得逕予撤銷 其獲獎資格,並追回其所獲獎狀及獎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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