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1-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1224500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
  • 四、本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內之成員為限。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 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視同辭職。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