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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1-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33007734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 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社會局就下列有關人員依規定程序 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社會局代表一人。 (二)勞動局代表一人。 (三)衛生局代表一人。 (四)主計處代表一人。 (五)消費者保護官代表一人。 (六)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二人。 (七)家長、婦女及勞工等團體代表三人。 (八)托育服務團體代表二人。 (九)居家托育人員代表一人 (十)托嬰中心專任托育人員代表一人。 (十一)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及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 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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