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學校須皆符合下列八項條件,始得申請評選及獎勵: (一)學校設定特色發展項目,並有相關的課程教學及各項教育活動。 (二)學校曾參加優質學校評選獲一向度以上的優質獎;或曾參加國際性 競賽成績優異;或曾獲國家或國際機構認證;或經由媒體報導與宣 傳,確有具體績效;或有其他獨特優異的教育表現。 (三)學校有規劃藝術或運動之多元教育活動,並有包含五項以上藝術或 運動表現的檢核標準,能落實執行。 (四)學生擁有至少一項藝術或運動方面的興趣及表現。 (五)學校對弱勢族群之學生建置支持機制,確保其安心就學。 (六)學校對中輟生輔導有積極執行之方案,且有完整的追蹤輔導紀錄。 (七)學校能以正向輔導與管教方式來施教,且申請日期當學年度及前一 學年度內學校沒有發生教職員體罰學生之事件。 (八)學校對學習落後及適應困難的學生有實施補救教學,且有具體之輔 導機制。
- 五、本局每年辦理一次評選及獎勵,由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辦理,其受理 日期為每年九月,學校每年均可申請。評選通過之學校,四年後得重 新申請參加評選。
- 七、評選於每年九月至十一月辦理,採初審、複審及決審三階段。 (一)初審由評選委員會初審小組進行審查,以線上網路評審為原則,必 要時得至各校實地訪視,審查通過後參加複審。 (二)複審由評選委員會複審小組進行實地訪視,審查通過後參加決審。 (三)決審由評選委員會決審小組進行綜合研判,確認通過之學校。
- 九、經評選通過之學校,由本局公開表揚,頒發標竿學校獎牌、獎金新臺 幣三十萬元及授予網頁標竿學校標章,並將該校獲標竿學校之優秀事 蹟上網公告,且對績優之人員給予行政獎勵。
- 十一、通過本評選,得於「臺北市中小學教育品質保證實施計畫」外部品 質保證之學校經營成效採計金質級五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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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3005
臺北教育 111 標竿學校評選及獎勵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北市教綜字第1103062628號令修正發布第4、5、7、9點條文;增訂第11點條文;並自110年7月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