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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3-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6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綜字第111306129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點;並自111年6月23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臺北教育 111(以下簡稱 教育 111)之政策,提升學校教育品質並獎勵績優之標竿學校,特訂 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教育 111,係指一校一特色、一生一專長及一個都不少。 (一)一校一特色:每一所學校至少發展一項教育特色,能展現學校優質 發展的品牌,且為親師生所認同。 (二)一生一專長:每一位學生至少要有一項藝術或運動方面的興趣及表 現,以利其均衡成長發展、並擁有健康多元的生活,終身學習及幸 福人生。 (三)一個都不少:每一所學校和每一位教師不放棄任何一位學生,應教 好每一位學生,使學生具有基本知能、良好品格和健康的體適能。
  • 三、評選及獎勵之對象為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行政轄區內之國立及本 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學校與教育部輔 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子女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 四、學校須皆符合下列七款條件,始得申請評選及獎勵: (一)學校設定特色發展項目,並有相關的課程教學及各項教育活動。 (二)學校有規劃藝術或運動之多元教育活動,並有包含五項以上藝術或 運動表現的檢核標準,能落實執行。 (三)學生擁有至少一項藝術或運動方面的興趣及表現。 (四)學校對弱勢族群之學生建置支持機制,確保其安心就學。 (五)學校對中輟生輔導有積極執行之方案,且有完整的追蹤輔導紀錄。 (六)學校能以正向輔導與管教方式來施教。 (七)學校對學習落後及適應困難的學生有實施補救教學,且有具體之輔 導機制。
  • 五、本局每年辦理一次評選及獎勵,由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辦理,其受理 日期為每年十月,學校每年均可申請。評選通過之學校,四年後得重 新申請參加評選。
  • 六、本局為辦理評選及獎勵,應組成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及獎勵事宜。
  • 七、評選於每年十月至十一月辦理,採初審、複審及決審三階段。 (一)初審由評選委員會初審小組進行審查,以線上網路評審為 原則,必要時得至各校實地訪視,審查通過後參加複審。 (二)複審由評選委員會複審小組進行實地訪視,審查通過後參加決審。 (三)決審由評選委員會決審小組進行綜合研判,確認通過之學校。
  • 八、評選之評審項目及指標由本局另定之;評選及獎勵名額,由評選委員 會視實際情況決定之。
  • 九、經評選通過之學校,由本局公開表揚,頒發標竿學校獎牌及獎金新臺 幣三十萬元並授予網頁標竿學校標章。 每年由獲獎學校中擇至多三校頒予鑽石級標竿學校,頒發獎金新臺幣 六十萬元並授予網頁標竿學校標章。 由本局上網公告標竿學校優秀事蹟,且對績優之人員給予行政獎勵。 教育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子女學校僅頒給獎牌。 前項獎金以作為辦理學校教師國內外參訪或專業成長費用為原則,不 得作為個人獎金使用。
  • 十、多學制學校不受理以部分學制報名參選。
  • 十一、經評選通過之學校,本局得辦理經驗分享活動,以資推廣,擴大影 響。
  • 十二、通過本評選,得於「臺北市中小學教育品質保證實施計畫」外部品 質保證金質級採計五十分。
  • 十三、學校有意願參加次年度教育 111 標竿學校評選,得依教師研習中 心公告之申請期間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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