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各機關取得債權憑證,其清理作業如下: (一)各機關債權憑證清理人員應每年至少全面清理債權憑證一次,其清理方式如下: 1.依據債務人或其繼承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列冊洽請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資訊中心提供債務人或其繼承人財產、所得及納稅資料。 2.凡查有可供執行之財產者,應即向執行法院聲請再予強制執行。 3.單一債權憑證之未清償債權金額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且查無財產及所得者, 各機關學校得依權責循程序辦理註銷。 (二)各機關債權憑證清理人員應於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資訊中心函復後,至遲於三個 月內將前款清理結果簽陳機關首長核閱,並加會會計室或相關會計人員。 (三)各機關債權憑證清理人員應將每次清理結果連同清理有關資料裝訂成冊,備供查 核及列入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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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203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7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06)府授財務字第10630366100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