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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4-304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0)北市文化一字第100300103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函頒日施行
  • 三、藝術駐村對象 (一)類型: 1.文化藝術創作、學術、行政及技術領域工作者。 2.文化創意產業相關領域創作、產業、學術、行政及技術工作者。 3.結合文化藝術、創意或產業之跨領域異業工作者。 (二)資格: 不限國籍,凡年滿二十歲之個人或登記立案之法人團體均得申請, 申請前點第一款方式者須具備二年以上藝文相關工作經歷或實績。 (三)名額及駐村期間: 依每年公告遴選簡章之規定。 (四)經本局文化政策考量者,提送遴選委員會審理後亦得進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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