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電影或電視影片內容,符合促進產業發展、增加行銷本市機會、公益或教 學需要,並經文化局審查通過者,得申請使用本市市有房地,享有七日以 下免收場地費,八日以上三個月以下減半收費之優惠。 前項提供優惠之市有房地不含委託民間經營者。
- 第 8 條本國自製或與外國合製之影片,其影片內容係以本市之人文活動、自然景 觀或歷史軌跡為發展背景,或於本市拍攝、後製,或由本市影片從業人員 參與者,得向文化局申請影片製作補助或投資;其相關申請規定由文化局 另定之。 文化局為審查前項補助或投資作業,應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代表五人至 七人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文化局為控管補助及投資之資金流向、辦理帳務稽查及確保其他法律關係 ,得委託金融機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理。 第一項補助及投資經費,由文化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5-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32482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影視拍攝協助及補助辦法;新名稱:臺北市影視拍攝協助補助及投資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