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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5-3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0)北市勞就字第100353336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99年8月5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就業博覽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辦理就業博覽會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促進就業,妥適辦 理就業博覽會邀商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處為迅速協助求職人就業及雇主解決缺工問題,依季節性、需求, 不定期辦理就業博覽會,積極創造就業媒合環境。
  • 三、本處擬定就業博覽會主題、時間及場地後,發布活動訊息,並主動邀 請雇主參加;雇主如有求才需求,本處亦得受理報名。
  • 四、參加就業博覽會之雇主,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經合法登記立案,且提供之工作就業場所及勞動條件須符合勞動 相關法規。 (二)提供工作職缺之內容,應符合就業博覽會主題。 (三)不得有違反就業歧視或發生重大勞資爭議或無故不配合本處人才推 介等情事。
  • 五、本處依雇主參加頻率、職缺多元性、數量及內容、與活動主題契合度 等,依資源考量排定正備選參加雇主,並於活動前統一寄發活動行前 通知。經排定參加之雇主因故無法參與者,將由備選雇主遞補。
  • 六、參加就業博覽會之雇主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本處將列為考量下次參加 之先後順序: (一)無故遲到或臨時缺席。 (二)經求職人申訴有未符合勞動相關法規,經查證屬實者。 (三)活動中有商業行為或無故不配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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